2007年8月2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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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将有更多机会申请再审 不履行法定义务须作财产报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4日开始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这部自1991年起施行的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法律,将面临重大变革。
  增加:
  违法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被明确为再审事由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草案二审稿同时明确,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增加:
  拟针对特殊情形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现行民诉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二年后才发现某些再审事由的情形,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必要针对特殊情形作出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民事诉讼法第182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增加: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须主动报告财产情况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这一规定更加严格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

  变化:
  申请执行期间由3年缩短为2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申请执行的期间应当有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建议比照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将其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草案并明确,这一规定中所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据新华社